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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

时间:2021-12-01     【转载】   来自:《中国司法》

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育部高校习近平法治思想协同研究中心执行委员会委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一、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贯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条主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执政理念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从100年前中国共产党建立的开天辟地,到新中国成立的改天换地,再到改革开放的翻天覆地,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党始终坚守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我们党的宏伟奋斗目标,离开了人民支持就绝对无法实现。我们党的执政水平和执政成效都不是由自己说了算,必须而且只能由人民来评判。人民是我们党的工作的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如果自诩高明、脱离了人民,或者凌驾于人民之上,就必将被人民所抛弃。任何政党都是如此,这是历史发展的铁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体现。“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以及“我将无我,不负人民”,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人民的深情告白和铿锵誓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为人民代言、为人民立言的科学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法治中国建设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

  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运行、充满活力的根本所在。因此,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必须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坚持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价值和中心地位。法治的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性的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求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人民当家作主,提出了关于未来国家制度的主张,并领导人民为之进行斗争。新中国成立后,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进行了不懈努力,逐步确立并巩固了国体、政体、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被实践证明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显著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们对中国社会主义政权的基本定位。”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运行、充满活力的根本所在。我国《宪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家性质,体现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是我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作为最基本的政治法律范畴,宪法上“人民”概念的内涵既包括政治抽象意义的、整体的人民,也包括法律规范意义的、个体的公民,是政治抽象与法律规范、人民整体与公民个体的辩证统一。作为最基本的历史实践范畴,宪法上“人民”概念的外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实践而不断扩大。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人民主体地位的政权组织基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需求;同时,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建立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而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

  三、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

  构建以人民为中心、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生命线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内在品质和时代精神的精确表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

  “法者,所以罚不义,平不平者也。”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中国共产党长期追求的崇高价值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作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并提出“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公平正义是保护人民权益,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前提。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把公平正义融贯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推进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推动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体系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相融。2015年9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中提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这一“共同价值”“崇高目标”的提出和传播,使我们站在了国际社会价值和道德的制高点,极大地丰富和升华了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的内涵。

  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必须把人民的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领域全过程。法律及其实施过程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坚持以法治保障人民权益,要求既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又实现全方位保障人权。人权的实现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目标。2018年1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等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提高,必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民法典把人权保障提到新的历史高度,充分体现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幸福生活、人格尊严等方面的平等保护。“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规定:“全面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这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走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权利,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注:文中所有注释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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